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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条件下,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事业尚不发达,遭受父母离异之苦的儿童,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必然出现“受剥夺”的状态,即享受不到与完整家庭子女同等的待遇。夫妻离异后,幼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,这种“孤儿寡母”的家庭若无外援,在经济上的不利处境是可想而知的。

  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孩子的心理与感情方面。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中,孩子的心理上总感到父母离异是件错事、丑事,因此自尊心、自信心受到打击;社会上少数人歧视父母离异后的孩子,更加剧了他们的自卑感和不幸感。

  孩子自幼生长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中,其社会化的条件是欠缺的。这使他们对家庭内的两性交往无法观察和正面仿效,只能想像或消极地思考,以致影响到他们后来的择偶成婚。

  如果父母再婚,孩子又可能遇到与继父或继母相处的困难,往往产生排斥感,对亲生父母亦可能由此疏远和怨恨。现在城市夫妻只生一个孩子,父母离异更会加剧孩子的孤独感,这已成为一个特殊的心理问题。

  有少数夫妻,离婚后将孩子交由老一辈或其他亲属抚养,这对孩子的成长是很不利的。祖父母辈对孙子女辈的疼爱不能代替父母对子女的爱抚和教育。老一辈更容易娇惯、姑息父母离异的孩子,这可能造成孩子的自我中心意识、过分依赖、不懂得如何与别人平等交往及自私、冷酷等等人格缺陷。

  亲属更不能代替父母,尤其是自己也有子女的亲属,不仅在经济、精力和时间上难以兼顾,而且在感情上也往往达不到像对待亲生子女那样情深意切的程度。这既使抚养者为难,也使孩子感到委屈,更会给孩子心中增添失去父母之爱的痛苦。

  上述一切,不仅影响到孩子人格的健康成长和心理、情感世界的正常发展,而且影响到他们的人际交往和处世能力,进而影响到他们今后处理自己的婚姻大事。正如前苏联著名的心理学家A.瑟先科指出的那样:父母的婚姻模式对孩子有某种“示范”作用。

  因此不难理解,西方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“离婚爆炸”怎样从此就一代接一代地传递下去,使婚姻家庭“渎职”的倾向难以逆转。离婚像传染病那样蔓延,社会的恶疾必然与日俱增。如孤独症、自杀、杀人、酗酒、吸毒、性病、艾滋病等等,已成为人类文明衰败的征兆。

  在这里,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家庭破碎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。国内外的犯罪学家根据调查结果得出的看法几乎是完全一致的,即未成年犯罪者越来越多的来自单亲家庭。1995年,我国青岛市破获一个犯罪团伙,共25名少年犯,最小的11岁,最大的16岁。其中19个罪犯来自单亲家庭。

  据1993年上海市的一项调查,“不健全、缺损型”家庭中的孩子犯罪率是正常家庭的8倍。1990年浙江省对452名卖淫女的调查发现,17%的人来自父母离异的家庭。另有一项调查资料显示,少年犯在回答问卷时,认为自己的犯罪与父母离婚有直接关系的占27.6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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