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恋童癖”是以儿童为对象获得性满足的一种性变态,所谓儿童指的是性发育(青春期)之前的孩子。受害者男孩女孩皆有,学术上,它产生于19世纪末,但在西方公众话语中的出现,则基本上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的。90年代以后,随着打击网络恋童癖色情犯罪的热潮,它逐渐成为公众话语中重要的一个伦理话题。
在中国,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。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,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;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幼女;猥亵行为出于故意,且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;如儿童为幼女,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,这是本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关键区别;但如果儿童为幼男,妇女或者男性行为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,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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